社團法人臺北市元太慈愛人文推廣協進會
清寒學生獎學金申請辦法
102年09月01日修訂實施
103年08月31修日訂實施
104年02月01修日訂實施
105年12月26修日訂實施
主旨: 社團法人臺北市元太慈愛人文推廣協進會(以下簡稱本會),為鼓勵就讀於文山區(以下簡稱本區)公立國中、小學校之清寒優秀學生,特訂定本辦法。
說明: 本辦法所稱之清寒學生獎學金(以下簡稱獎學金),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
會即依審核辦法核發獎學金,以資助其入學及相關學習費用:
一、領有「臺北市低收入戶」證明(卡)家庭之學生。
二、家庭遭遇變故,致生活陷於困難,經班導師認定並出具書面證明者。
三、其他因家境清寒經班導師認定,並出具書面證明者。
四、已申請其他單位所頒發之獎學金者,不得重複申請。
實施辦法:
第壹條 凡設籍於臺北市文山區六個月以上,現就讀文山區之公立國中、小學校,家境清寒,並同時符合下列之規定者,均可申請本會核發之獎學金。
一、學業成績(即一般學科或學習領域成績)
申請學生之學期總平均達七十分(乙等),且各科成績均達六十分以上者。
二、操行成績(即德行、綜合表現或日常生活評量),
申請學生之操行成績在八十分(甲等)以上;或其行為事實記錄優良,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。
三、體育成績(即健康與體育成績)
申請學生之成績在七十分(乙等)以上者(學校依教育主管機關規定,免開體育課或該學生依規定免修體育成績者,得由學校出具證明免附體育成績)。
第貳條 獎學金額度及名額分配說明如下:
一、 符合資格之本區公立國中生,一至三年級每年級各三名新臺幣三千元整。
{C}二、 {C}符合資格之本區公立國小生:一至六年級每年級各三名新臺幣二千元整。
{C}三、 {C}以上獎學金之名額有限,本會以年度之預算依申請先後次序審核後執行之。
第參條 獎學金之申請期限如下,逾期不予受理(受理期限內依申請日期先後辦理):
一、上學期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。
二、下學期自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肆條 獎學金之申請應具備下列證明文件:
一、本辦法之「說明」項內所規定之清寒證明書資料。
二、獎學金申請書(如附件一,請逐項填寫清楚)。
三、前一學期之成績證明書(須附學校之成績單影本)。
四、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。
五、學校教務單位或承辦單位之推薦名單。
第伍條 獎學金之審核,由本會組成「清寒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)辦理。
第陸條 審查委員會成員至少三人,以理事長為主任委員,常務監事為副主任委員,其餘委員可包括本會公益組組長、理事、監事或志工代表等組織審議小組。
第柒條 本會所需之獎學金,在未設置獎助學基金前,均由當年度編列預算執行之。
第捌條 申請人之送件資料,得依送件日期之先後順序,由本會承辦單位收件彙整後進行初審,最後經由審查委員會複審通過後,直接通知申請人於指定之日期(或期間)持相關證件至本會領取。
第玖條 如因申請人填具不實申請內容,或應附文件不齊,經本會通知後仍未能於期限內補正資料者,本會得保留或取消其申請資格。如有重複申請其他單位所核發之獎學金經查證屬實者,本會得取消其申請資格,並要求申請人返還本會已核發之清寒獎學金。
第拾條 本會所核發之清寒獎學金等,均須依稅法規定開立年度扣繳憑單予申請人。
第拾壹條 本辦法自公告日起施行;本施行辦法如有未盡詳盡之處,得依需要不定期修訂後公告實施,本會並保有最終修訂及條文內容解釋與說明之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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